第C4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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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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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踢”出的赔偿案
  足浴馆女店主被踢一脚,引发冠心病身亡,肇事者被绳之以法。那么,与女店主生前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起一脚“踢”出来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结果如何呢?

  2007年9月中旬,因为生意纠纷,开足浴馆的白女士丈夫动手打了同在镇上开理发店的小罗。9月25日晚上七点左右,小罗哥哥得知后带人来到足浴馆,没有找到白女士丈夫,就在店里寻衅滋事,对白女士胸部踢了一脚。被踢后的白女士呼吸急促,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根据法医鉴定,白女士因为纠纷中的外伤等因素引发冠心病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小罗的哥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此前,白女士和保险公司订了一份被称为“吉祥卡”的保险合同。依照合同,白女士交纳了意外保险费150元,在发生意外事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时,保险公司可赔付保险金5000元至70000元。意外伤害死亡后,白女士的丈夫等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08年6月10日,保险公司在其出具的拒付通知书中写道,白女士死亡不属于“吉祥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情形。白女士的亲属随即提起诉讼称,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白女士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吉祥卡”内容符合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白女士最直接的死亡原因在于冠心病,而不是外伤,外伤只是导致冠心病发作的诱因。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判断直接促成被保险人死亡结果的原因是什么,该原因是否在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陈志超 陈其生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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