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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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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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孤老看病个人自付不到10%
  昨天,笔者从苏州市政府获悉,苏州市府办于5月5日印发了《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该办法自今年参保年度起施行。新政规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或托管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执行军事勤务或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负伤致残的在乡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也参照该办法执行。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单位全额缴纳医保

  据了解,《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适用于具有苏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政策。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或托管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所需参保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发生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票据给予补助。

  此外,已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其他优抚对象,相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其他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当地民政部门按当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参保补助。

  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后最高可获90%补助

  《苏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明确,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退休人员为原单位或托管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医疗补助。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江苏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的优抚对象(简称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同步享受参保地的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原已享受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为基本医疗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其当年门诊、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规定报销(补助、补偿)并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后,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进行补助,确保其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30%,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孤老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10%。

  据介绍,该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含)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是指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而且,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执行军事勤务或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负伤致残的在乡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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