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苏省司法厅公布2008年度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件和十个提名案件。2008年,江苏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9561件,援助困难群众40315人,分别比上年增加71.3%和67.8%。2008年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收入4448.85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7.9%。财政拨款4347.45万元,比上年增长18.5%,其中,同级财政拨款3847.45万元。据统计,2008年全省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办案工作的满意度为98.6%。
张华原本是江苏铜山县某外贸公司的清欠办副主任。1994年、1995年、1996年该公司分别制定文件,对清欠任务、提成比例、工资分配、奖励办法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在这三年中,张华工作业绩突出,回收外欠款58万元,回收欠款利息20余万元。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并未及时按照文件规定兑现。张华在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兑现承诺欺骗后,于1996年9月13日,将要回的10万元外欠款,先放在他处,然后来到公司说明情况,经理同意张华先留4万元作为提成款,把其余的6万元交公司,张华照办。
然而公司在收到6万元后,改变了主意,要求张华立即退还4万元,而此时,这4万元已被张华用于还个人债务了。由于没有得到提成款,张华一家生活十分困难,为退还4万元,他东拼西凑,借高利贷于1997年8月将4万元退还公司。
随后,张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所欠的提成。就在这时,公司经理举报张华挪用公款4万元的“犯罪事实”。1999年10月,铜山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下来后,张华走上了刑事申诉之路。2007年12月,江苏省高院指定徐州中院再审,2008年2月,徐州中院又指定铜山县法院再审。铜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在铜山县法援中心律师的帮助下,这个案件终于再次开庭。法官认为,案中判断张华是否有罪的唯一标准只能是被告人使用的数额是否超过兑现的数额,超过的部分即为非法使用,否则为合法使用。事实是张华仅使用4万元,而应兑现的数额则远远大于4万元,所以被告人是无罪的!
2008年11月,铜山县法院撤销原刑事判决,判决张华无罪。十年的冤案终于昭雪。
[相关案件]
追讨西伯利亚的欠薪
2007年6月,南通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在如皋、如东、通州、海门等四个县(市)招收了98名农民工,赴俄罗斯西伯利亚某建筑工地打工。劳务协议约定,公司按月支付部分工资,其余的到当年底一次性结清。然而,到了年终,公司却以俄方工程款未能及时兑付为由,在与劳动者结算应付工资的同时,出具的只是欠条,而非现金。
为了追讨劳动报酬,2008年3月,其中的11名民工来到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南通法援中心立即受理,并费尽周折,找齐了这98位农民工,并成立专案组为这些民工维权。2008年4月7日,老板周某终于在第一期工资支付方案上签字,与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书面承诺所欠工资余款在当年7月31日前支付,每人1800元误工补贴在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以周某个人资产承担连带责任。
为流浪者维权
2007年1月11日17时55分,流浪者杨凯捷酒后在312国道横穿马路时被撞伤,经交警一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杨凯捷作为无名氏被送进医院时神志不清,头部、胸腹部及双下肢受伤。医院在救治过程中由于杨凯捷不能配合检查、治疗,且没有家属陪伴,未对脑部进行手术治疗,在交警队的担保下,做了腿部手术。肇事方在治疗初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杨凯捷由于脑部受伤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根本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杨凯捷家人找到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后将此案指定给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经过取证和调查,法院最终判决杨凯捷总损失为210136.8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由人保公司赔偿58000元,肇事方承担91282.10元。
通讯员 朱凤达 范婷婷
快报记者 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