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笔者从苏州水利部门获悉,为避免浪费用水的现象,苏州相关部门起草了《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目前,该条例正在苏州水利部门内部征求意见,即将上报公示,经审批修改后施行。
笔者了解到,该“条例”明确,节约用水实行居民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在定额与计划用水方面,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与计划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
“条例”提出,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超计划用水11%以内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11%以上不足21%的部分按2倍加收;21%以上不足26%的部分按3倍加收;26%以上不足31%的部分按4倍加收;31%以上的部分按5倍加收。
关于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实行阶梯式水价。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制订阶梯式水价标准。阶梯式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委托供水企业按抄表周期进行核定收取,并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工作。
据笔者了解,“条例”对供水企业节水也作出了要求。同时,纯净水(矿泉水)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条例”规定,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或者拒不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节水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陈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