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起,《旅行社条例》开始施行,施行13年的《旅行社管理条例》随之废止。新《条例》较1996年公布施行的老《条例》做了哪些调整?笔者昨天下午从苏州市旅游局召开的全市贯彻《旅行社条例》学习会上了解到,5月1日施行的新《条例》对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市旅游局徐伟荣副局长到会并讲话。各市(区)旅游局分管局长、行业管理和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及近百家旅行社老总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对比:旅游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实行“宽进严管”
长期以来“小、弱、散、差”是国内旅行社冲不破的“瓶颈”。新《条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着眼于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取消了沿用22年的国内社、国际社以及特殊旅行社之分,而统称为“旅行社”;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并且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都可以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
徐伟荣表示,新《条例》中明确把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对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提出了细致要求,要求合同文本明确列入包括旅游者在行程中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14项内容。而降低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以及细化旅游、工商、物价等部门的责任都不是放松对旅行社的管理,在减轻旅行社经营负担的同时,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其实质是“宽进严管”。
而旅行社经营者也要明确新《条例》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规范,如禁止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合同违约,其实质是“促优罚劣”,大多数旅行社将会在严格的规范和管理下脱胎换骨,走上一条更为积极、健康的发展道路。从这个角度讲,那些诚信、守法经营的旅行社将是最终的受益者。旅行社应该明白,只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维护自身的长远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今后企业的竞争就是守法与否的竞争,守法就是最好的“广告”和可持续发展的“通行证”。
重罚:旅行社违法经营最高要罚50万元
与此同时,新《条例》对出境游的质量要求更高了,旅行社必须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都应持有相关证件。如果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否则将被处罚。新《条例》施行后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数额将有所增加,其中经营国内和入境业务的增加了10万元,达到20万元;经营出境业务的,需缴纳120万元质量保证金,较以前增加了20万元。
新《条例》中还规定,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权益,或因旅行社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管理部门可以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来赔付;并规定经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时,法院有权直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向受害人划拨赔偿款。
同时,相关业内人士也表示,新《条例》中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内容、作虚假宣传的,或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未签合同或者所签合同不规范,“甩团”、“卖人头”的,都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改变合同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与参加自费项目的,对旅行社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是此前最高5万元罚款额度的10倍。对导游和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从业资质以规范市场。
提醒:消费由原来的半透明转向“优质、优价”
徐伟荣表示,新《条例》实施后,旅游主管部门将对各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进行重点“抽查”。目前“长三角”地区已经建立了一个共同的执法体系,将在苏、沪、浙之间对各自的团队进行长期的“明查暗访”,并发放“游客满意度”调查表,及时处理游客反映的问题。同时还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旅游业人士及其他社会人士作为“社会旅游质监督员”对机场、火车站休息室以及给景区点的游客进行跟踪和调查,并将派出“神秘客人”带上摄像机等设备进行随团暗访和调查取证以及时纠正和查处旅行社的违规行为。
徐伟荣指出,新《条例》实施后旅游消费将更加透明,并将转向“优质、优价”。但游客的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也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游客切不可以价格为选择旅行社的唯一的条件。因为报价低往往并不意味着实际价格就便宜。游客一定要走出低价的误区,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应该把有经营许可证、有固定营业场所、注册资金较大、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缴纳质量保证金、社会责任好的旅行社作为自己出游的首选旅行社,消费者在出行前签订旅行合同时最好多问几个为什么?要把自己的旅游线路等情况问细、问清、问透,并索取发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