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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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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白领讨要加班费100万
劳动者“过度维权”惹争议
  工作不到2年,加班费却要100多万元?做人事工作,给全单位的人签了劳动合同,却单单漏了自己?昨天从锡山法院了解到,以往作为弱势群体出现的劳动者,如今有的却涉嫌恶意诉讼或“过度维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耐人寻味。

  加班费100万元?

  年薪10万元的私企白领向法院起诉,向企业索要高达2年的加班费100多万元!劳动者向企业提出如此高额的赔偿并非罕见。今年以来,锡山区法院已受理了五六起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向企业提出的加班费和补偿金少则几十万,动辄上百万元。

  在锡山区一家颇具规模的私企从事销售的陈某到这家企业工作不到2年,年薪10万元左右。在离职时他提出了超过100万元的加班费和补偿金。理由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平时、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分别可以获得1.5倍-3倍的加班工资。因为销售岗位特殊,陈某按公司规定,只需上班时打卡,下班无须打卡。因此,陈某称自己经常晚上加班到10点多,休息日、法定假日也不例外。于是,算下来就有了上百万元的巨额加班费。

  不签合同为了啥?

  当从事行政人事工作的马小姐以单位没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支付工资共8万多元时,单位领导傻眼了,“不可能啊!我们单位所有人都签劳动合同的,而且都是马小姐在办。她说所有人都签过了,为什么偏偏漏了她自己?”

  双方对簿法庭时,马小姐对劳动法相关条文显得非常熟识,搬出了每一条对她有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甚至让法官误以为她是律师。更令人意外的是,她坚持不同意调解,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一分不少赔给我”!

  单位则认为,马小姐是明知故犯,还狮子大开口,存心想在临走前“讹”单位一把。在诉讼过程中,单位才发现,原来马小姐和以前工作过的单位每次都以打官司收场。

  基本工资5000元?

  今年40多岁的刘某是锡山法院的“老面孔”了,去年他曾在法院起诉过。刘某自称有技术,到锡山一家铸造企业担任工程师,提出了12万元的年薪,却主动要求不签合同,要把工资基数定为5000元。干了没几个月,企业发现刘某根本没有技术,让他走人,刘某便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10多万元。企业大呼上当,“本来我们员工的基本工资定的都是850元,其他都是福利,而刘某非要定5000元,我们本想反正总数不增加都一样。没想到他来这手!”首次诉讼经法官多次调解,刘某虽然未获全额补偿,但仍拿到了几万元。不久前,他又故技重演,在另一家不知情的企业上演同一幕闹剧。因此,两家被“忽悠”的企业对刘某这样的“职业诉讼者”只能自认倒霉。

  拒收解约通知有用吗?

  今年40多岁的徐某从2006年起,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人事代理合同。2007年11月底,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单位向他提前发出了不再续签的书面通知,但徐某拒绝签字。不久,他向上级单位写信反映,称单位此举不公正。信的全文和签名都用电脑打印,徐某没有亲笔署名。一个月后,眼看续签无望,徐某竟然以病重住院为由,在合同期满前3天请了十天病假,想以此拖延解聘时间。直到2008年1月中旬,单位领导找到徐某,通知他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7年12月底终止,并给了徐某5000元补助金。但领了补助金的徐某却迟迟不办理退工手续,并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书面通知,反映信也不是自己写的。他还要求单位拿出各类补偿金,数额高达10万余元。最终,徐某的无理要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管理漏洞要“恶补”

  法律界人士称,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激增,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用人单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按照相关规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年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但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危机的情形下,也应当兼顾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单位如果不建立健全的工资、考勤制度,一旦涉入劳动争议的诉讼中将非常被动和脆弱。当用人单位和员工对于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各执一词时,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提供不出经过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清单,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文中均系化名)

  陆媛 王玄 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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