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王勇在上班开车途中突发疾病昏迷,医院抢救11天后宣告死亡,公交公司以及家属都认为王勇属于工伤,但劳动部门却作出“王勇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书,理由是,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王勇家人走上诉讼之路。最近,法院终审以王家人败诉告终。王勇的父亲王克本已向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2007年10月26日,四川宜宾市公交公司司机王勇驾驶大客车行至岷江大桥时,突发疾病昏迷。随后,王勇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采取开颅手术后,王勇一直呈深度昏迷状,且无自主呼吸和无自主血压(俗称“脑死亡”)。11月7日,医院宣告王勇死亡。
王勇死后,公交公司的工会及负责人均表示,王勇是因工死亡。由于王勇购买了工伤保险,遂向劳动部门提起工伤认定。
2008年初,公交公司向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同年2月15日,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勇不属于因工死亡。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而王勇突发疾病昏迷后,经医院抢救了11天才宣告死亡,已远远超出了48小时的界限。
随后,王勇的家人告上了法庭,去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勇家属的诉讼请求。不久前,宜宾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48小时这个法条过于机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对死者家属来说极为不公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告诉记者。 据《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