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收回的货款,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近日,武进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1月,因工作上的需要,薛某被派往苏北某县担任其公司在该县办事处的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的销售和货款回收。新官上任,本应励精图治,做出一番业绩回报公司。薛某不负众望,截至2008年3月28日,从客户手中收回公司货款14万多元。
在这一笔货款中,公司承诺薛某可以提成5万元。货款拿到手后,面对“巨款”薛某心中却有了波动。虽说自己可以拿到5万元提成,数目也不小了,但他的心里很不是滋味。要知道,这十几万元是他赔了多少笑脸、受尽了多少难堪才要回来的,怎么能这么轻易就上交了呢?百般思虑之后,薛某下了决心。2008年5月,薛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带着十多万钱离开了公司。
有了钱,原先以为可以舒舒服服地过上好日子了,可事实并非想象的那样。薛某每天听到警笛声就很紧张,家里人也跟着受罪。2008年9月24日,不堪精神重压的薛某选择了投案。庭审后,薛某长长地舒了口气:“还是没‘钱’好!”作雪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