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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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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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 用音乐作品需付费
  电台电视台

  用音乐作品需付费

  电台、电视台在使用音乐作品后需要支付报酬。昨天,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透露了这个消息。

  阎晓宏表示,因为电台、电视台有公益性的特征,有为公众服务的特征,为了使公众的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对权利人,就是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了限制,这个限制在法律上叫法定许可。“电台、电视台在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时候,事先可以不经许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KTV里面就是事先经过许可才能使用。”

  对于如何付费的问题,阎晓宏表示,“标准过高我们认为不恰当,但是过低也不恰当。我们现在正协调沟通配合法制办。”

  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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