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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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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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信息保密比百姓保命更重要?
  【中国观察之椿桦专栏】

  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当然是保护环境,但新华社披露的一则环保新闻却让我们糊涂了:环保部门什么时候承担起为污染企业保密的职责来了?据报道,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奇怪的是,对于大众关注的部分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信息,会议竟一概“保密”。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记者知道。(4月21日新华网)

  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原来企业排污信息也成了环保部门的秘密——这是不是让我们领教了另一个不为人所知的“秘密”?

  不让记者知道,自然就是不让公众知道,不让公众知道,自然就侵犯了公民知情权,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都是基本常识,黑龙江省环保厅当然懂。令人不安的倒不是这些,而是如此涉嫌违法的表述,他们并不是私下里聊聊天仅限于“你知我知”,而是公然拿到会议上讲,无惧舆论的非议,大有一种拿法规当白纸的意味。

  宪法之所以规定公众享有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要求政务及公共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方便公民监督政府,同时也是为了让信息引导公众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在我看来,相较于沈阳市官员以财务信息“敏感”为由而拒绝公开一事,黑龙江省环保厅对排污信息保密所导致的后果可能更严重。因为,企业的排污行为直接威胁到居民的日常饮水、农作物及禽畜生长。信息的公开,可以引导居民重新安排日常生活与生产,减少生命、健康及财产损失;信息保密,则无异于漠视百姓的“保命”需求。

  环境信息不公开的恶果,我们从新闻中看到过不少,譬如企业肆意排污所形成的“癌症村”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相继出现,就是信息闭塞、政府部门不作为的结果。4年前,松花江污染事件如果不是信息公开,后果可想而知。这次黑龙江的会议,“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督查情况的通报”也是内容之一,但由于排污企业名单是“保密”的,所以这样的“通报”除了让公众懂得了“保密”的另类含义,想必不会有其它什么意义,更不存在“通报”的意义。

  环保部门宁愿得罪媒体与公众,也要为排污企业保守秘密,必然事出有因。有人认为,排污名单就像攥在环保部门手中的遮羞布,是利益的载体,一旦揭开,这个载体就不存在了。但从地方政绩思维来理解,也许环保部门有“苦衷”——那些排污企业没准是当地知名企业,一旦曝了它们的光,企业经营就会受到重创,甚至影响地方经济和官员政绩。

  但无论原因是什么,比起百姓的生命与健康,比起法律责任,都是次要的,污染信息必须公开。换个角度说,只有对污染企业毫不留情,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反之,则只会形成恶性循环,积重难返。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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