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于葆林同志是在抢救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过程中壮烈牺牲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报请追认于葆林同志为革命烈士。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追认于葆林同志为革命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