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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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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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严格限制影视拍摄
《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苏州计划在今年出台《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4月20日起,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条例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级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草案还特别明确,风景名胜区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案和措施,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经营权不得出让或者承包。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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