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制定这部法律将填补我国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根据该草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该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收据。草案还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给公民或者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关键词:预备役
实施动员后人员应按规定报到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草案规定,国家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关键词:战略物资
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
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
关键词:重要行业
交通金融等可由国家监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媒体、广播影视、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监管。
■新闻背景
立法进程
早在1980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11名代表提出议案:成立研究和拟制由平时转入战时的方案和计划的组织机构问题。1984年7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起草国家战争动员条例(后改名为国防动员法)。但是该法案的起草工作不久就“搁浅”了。
2000年8月,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成立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2001年1月起,起草工作全面展开。此后几年,草案先后进行了数十次的调整修改。2008年12月24日,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原则通过。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