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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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配套规则
· 三方面加强对发审委委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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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1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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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征求意见中的《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答记者问
三方面加强对发审委委员的监督
  记者:《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的修改是在怎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在制订《暂行办法》的同时,证监会还制订了相应的配套规则。创业板企业较之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为了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风险,需要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为此,拟对《发审委办法》和《保荐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为何要调整延长创业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持续督导期。拟修改的《保荐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这样的规定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

  记者: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是否进行调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保荐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既适用于主板市场,也适用于创业板市场。《暂行办法》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障发行人的质量。但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因此对《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这是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做出的调整。

  记者:为什么要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并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对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型企业,其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持续监管方面较之主板存在差异,需要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体现审核专业化的要求。因此,对原《发审委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

  同时,考虑到创业板审核工作的特殊性,拟对原《发审委办法》第七条进行修改,通过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的规定,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

  记者: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人数及组成结构有什么特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较主板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不做增加。同时,在组成结构方面,拟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记者:如何加强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监督?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首先,要求发审委委员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实行必要的回避、承诺制度,以确保形成高效、公正、廉洁的创业板发审委工作机制;

  其次,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对发审委委员范围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快报记者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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