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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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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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振林被枪决了
从和谐社会角度考虑,国家应废除死刑。

我要用药物注射,因为用枪打很疼。

中国新闻

  昨日,随着刑场上的一声枪响,杀人恶魔熊振林结束了罪恶的生命。随州市检察院随后发布新闻通稿证实,熊振林特大杀人案已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当天上午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辩解

  杀人是因

  “内心很苦”

  昨日上午7点整,法警将熊振林提出随州市看守所,对其宣读了死刑执行令。今年1月4日,熊振林在随州市曾都区洛阳镇先后将王某等8人杀害,后逃往武汉、海南等地。1月11日熊振林在武汉被警方抓获。熊振林每杀一个人,都要认真确认对方是否死亡,一有怀疑就再用渔叉刺胸、用斧头砸头。

  据检方透露,当问及熊振林有无遗言时,熊振林“老调重弹”,将庭审时的辩解又重复了一次。熊振林称,自己本质不坏,不是杀人恶魔,杀人是因为自己“内心很苦”。

  2月9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熊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熊振林提出上诉,以自己能为社会作贡献为由,请求改判“死缓”。

  检方透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3月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并于当日签发死刑执行命令。4月13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死刑执行命令。

  建议 留下遗言:国家应废除死刑

  法警在宣读完死刑执行令后,熊振林称,自己做的事自己愿意承担责任,没有太多的遗憾。

  此前在看守所中,他写了一封给律师和记者的《申请书》。1月29日,他又接连写了两封《悔过书》,请求给一次生的机会。熊振林在《悔过书》中写道:我其实是一个本性并不坏的人,只是因为婚姻受到挫折感情受到打击、生意失败,在酒精刺激下做了坏事,给别人的家庭带来了伤害,我深表后悔和自责!深表歉意并愿意积极赔偿!

  我这个人聪明、善良,头脑灵活,吃苦耐劳,而且年轻力壮,恳求党和政府给我一个生的机会。我会加倍努力,回报社会,多做一些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事。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行刑前熊振林还对我国刑罚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从和谐社会角度考虑,国家应废除死刑”。

  据透露,熊还对死刑执行方式提出要求,要求“用药物注射”,因为“用枪打很疼”。当问及对亲属有无遗言时,熊振林表示没有。

  上午8时30分许,熊振林被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据介绍,押赴刑场途中,熊振林面部表情比较平静,但其双腿一直在微微发抖。由于随州没有药物注射死刑的条件,执行人员对熊振林实行的仍然是枪决。

  幻想 用尽各种手段未能逃过死刑

  此前,熊振林一直幻想借共和国60周年大庆获得“大赦”。此举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并在学界引发争论。

  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也建议: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

  针对“犯罪形势严峻不宜特赦”观点,高铭暄认为,赦免和打击犯罪是两手。对严重犯罪分子“该打击要打击、该判重刑要判重刑”。就像有重病就得进医院,该判的罪犯就应该进监狱;如果病人痊愈,符合出院条件的就要出院。

  熊振林的辩护律师刘贻荪称熊振林指望获“大赦”,这有点异想天开。他解释,大赦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于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则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我国法律中只有特赦制度而没有大赦。新中国已实施的几次特赦的对象均为解放战争时期的国民党军队战犯等特殊人物。

  此前的庭审中,熊振林的辩护律师刘贻荪建议法庭考虑给熊振林做精神鉴定。

  公诉人对此进行了反驳:第一,被告人辩解,自己喝醉酒,不能控制自己。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做精神鉴定的问题。公诉人认为,熊振林不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从审讯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情绪平稳、意识清楚。当检察人员用普通话询问时,其用普通话回答;检察人员用随州话询问时,其用随州话回答。从其作案过程看,杀人计划周密,还具备反侦查能力,藏尸三个现场,并且在一个藏尸现场,剪断电话线,并用铜锁将门锁住。从证人证言看,其亲朋、家族都没有精神病史。第三,从悔罪表现看,被告人不想死,是人性回归的表现,值得肯定;提出赔偿也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其杀人态度的坚决、手段的残忍、后果的严重,实属罪不可恕,民事责任也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综合《武汉晚报》《三峡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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