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夏某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夏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定罪量刑;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夏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定罪量刑。
夏某被检察院指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提起公诉,夏某委托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曹全南、宣海东律师出庭辩护。两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开展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经研究、分析,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夏某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证据不足,故在一审中为夏某的这一被控罪名进行了无罪辩护,但一审并未采纳律师意见。二审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夏某作了改判。姚羽 太司轩 王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