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认为民政局构成名誉侵权
民政局在国家机关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还说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上月底,重庆市二中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52岁的卢先生是奉节人,1975年退伍后回到奉节工作。由于自己在部队因公受伤,他要求奉节县民政局评残。之后,卢先生的伤情被评为三等甲级。卢先生认为评残低了,要求民政部门提升为一等。
1992年7月,奉节县民政局对卢先生要求评残一事作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和发送卢先生、区乡党政部门,直至各村民小组,同时还送达卢先生的哥哥,在反映卢先生的情况时,多处使用了卢“耍赖”“所到之处鸡犬不宁”“卢是一个有嘴无脸的人”等带侮辱性的语言。
此举引起卢先生的强烈不满。数次与民政局交涉无果后,卢先生在2002年7月起诉至奉节县法院,请求判令奉节县民政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误工及交通费用等损失4万元,共计10万元。
今年3月底,重庆市二中院最终认定奉节县民政局的行为对卢先生构成了名誉侵权,判处奉节县民政局向卢先生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卢先生精神损失费2万元。
据《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