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常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昨天,常州专门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奖励的标准、资金来源及实施、办理等做了详细解答。
据介绍,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常州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问题 资金来源有哪些
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问题 发放方式有几种
据常州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奖励金的发放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全部由政府负责,从2009年起按照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间分四年发放到位,具体发放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自10月份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常州市财政将出资1.55亿元进行发放。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另一种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分为三类情况:一是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具体的发放时间从市政府文件下发起即执行;二是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三是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