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我加班工资合理吗?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是不是只能抬腿走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种劳动纠纷增多了,去年全市总工会共参与仲裁364件,比上年增长101%;代理诉讼、调解236件,比上年增长214%。
昨天,南京市总工会开办了首期“以案说法”研讨现场会,用实际案例解读相关法律。记者还了解到,今年南京的13个区县工会将全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职工遇到劳动纠纷可前去寻求帮助。
通讯员 胡晓东 快报记者 陈英
中断加班,一个月加班工资全没了
案例一
中断加班,一个月加班工资全没了
[事件]
在鼓楼区注册的某企业(厂区在郊县),职工大多是当地的农民工。去年4月,厂方与职工签订半年加班协议:“每周从星期一至星期五,职工必须每天加班3小时;厂方按规定向职工支付200元的加班费及月固定奖220元。职工不按时加班的,厂方有权扣发该职工当月奖金220元。”
去年6月21日是农忙时期,职工张某、李某二人提出,每天下班后要帮家中收麦子,“从21日到月底,不能再加班了。”厂方根据协议,扣发了他们当月奖金和加班工资。
[争议分析]
鼓楼区总工会民管科科长王祝山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加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职工一个月至少加班在60小时以上,因此,厂方同职工订立的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张、李二人在6月21日之前的14个工作日中,每天加班3小时,累计加班42小时,已超过法定的36小时,完全有权在本月拒绝继续加班。厂方无权扣发他们的当月奖金和加班费。
“该单位规定的月加班费200元也是不合法的。”王祝山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该厂所在区最低工资为850元/月,薪酬工资按21.75元/天来计算。这样算来,张某和李某应得月加班工资为478元。很显然,厂里给张某、李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已严重“缩水”。
[处理结果]
经鼓楼区总工会的调解,该厂最终分别向张某、李某支付了6月份的200元加班费和220元固定奖,同时补足加班费的“缩水”部分278元。
[专家点评]
市总工会法工部副部长温可人表示,在市总工会处理的劳动纠纷中,涉及到加班工资的纠纷很多。职工遇到这些问题,都可向劳动部门或者工会求助。
公司不续签合同,要付补偿金
案例二
公司不续签合同,要付补偿金
[事件]
南京某体育用品公司五名职工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去年11月,其中两名职工书面通知公司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而另外三名职工则是公司不愿意与他们再续签劳动合同,这三人中有一个还是该公司的工会主席,他的任期是到2009年12月。对于五名职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明确表态,五名职工都没有经济补偿金。五人不满公司的做法,找到市总法援团律师李宝强进行咨询。
[争议分析]
李宝强告诉记者,在这起纠纷中,焦点在于公司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不愿续签的,则拿不到赔偿金了。所以公司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两名职工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公司提出不给经济补偿金是不合法的。
这名工会主席的劳动关系问题则特别一些。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所以该公司不能与工会主席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今年12月31日。
[处理结果]
该案最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不愿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的两名职工,拿到了工龄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被确认至2009年12月31日,另两名不愿续签合同的职工,没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专家点评]
温可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改变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很多人以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自己就只能抬腿走人,不要忘了向公司讨要属于自己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