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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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4 月 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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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暂扣物品须列清单
苏州城市管理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昨日,《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4月15日前寄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163.com)。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据了解,《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2001〕17号令)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有七年多时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或修正,已使17号令中所规定的内容不能完全适应有效执法的需要。因此,及时地对17号令进行修正,有效发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意见稿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划、建设、市容市政、园林绿化、水利(水务)、环保、工商、公安、房管、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根据意见稿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对不胜任执法岗位的,应当予以解聘。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管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城管执法部门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涉及园林绿化和无照商贩也可依法处罚

  根据意见稿关于“职能权限”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绿化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外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本区行政区域内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无照商贩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是这里所谓的“无照商贩”的概念,是指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另外城管部门仍然对涉及船舶停靠、餐饮业河道污染、车辆乱停放等问题进行相应处罚。但是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执法更规范,充分尊重执法对象

  根据意见稿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城管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同时还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行政违法行为人罚款处罚的,应当依法实行罚缴分离。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暂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苏容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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