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动态机制,由有关部门按季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4月1日起,常州市出台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政策。
4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日前,由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统计、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关于对市区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得到市政府下文,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旨在建立价格上涨与低收入居民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即在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开支出现明显增加,影响其基本生活时,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从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体系,尽可能地降低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家庭生活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发放对象为低保、失业人员
该《办法》规定,在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正式编制以前,暂以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临时价格补贴启动与否的条件。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动态机制,由有关部门按季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回落到3%以内时,即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对象: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在领失业金人员(不含启动当月新增失业金领取人员)。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季度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标准的四分之一。城乡低保对象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市区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渠道和分担比例列支;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在各统筹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另外,有关负责人还明确,金坛、溧阳两辖市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落实好本地区低收入居民价格动态补贴机制。常价宣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