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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3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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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能为个人恶行买单
  【学者视线之景凯旋专栏】

  今年2月13日晚,云南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开车与公民潘俊的轿车差点相撞,双方遂起冲突,吉当即向潘连开三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受害人家属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曝出:“案发后,蒙自县公安局已向受害人家庭支付了55万元的巨额赔偿”,该律师据此认为,这笔款项是蒙自县公安局代吉忠春进行的赔偿,所以吉忠春个人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月28日《海峡都市报》)

  此事引起一片争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有法律学者据此认为:蒙自县公安局此举合法。但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务员“行使职权”,同时赔偿法第二章第五条还规定,如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执照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国家赔偿法》的效力显然高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此案受害人显然不应由国家作出赔偿,而应该由吉忠春个人作出赔偿。

  国家赔偿的意思是,国家为维护一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造成失误,损害了另一部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国家赔偿就是全民赔偿。每一个公民,在接受国家保护时,都必然要接受这种不可避免的代价。但吉忠春的情况却截然不同,他是在非公务时间参加聚会,因此他的犯法行为就纯属个人行为,与其所属工作单位无关,更不能用全体公民的钱来赔偿受害人。蒙自县公安局当然清楚这一点,对于外界的质疑,县公安局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之所以支付这笔款项,是考虑到吉忠春家里条件不好,县公安局出于人道主义,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至于这55万元的来源,这位副局长表示:“这是县公安局省下来的办公经费。”

  但问题是,第一,和解协议已注明,这笔款项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这不是赔偿是什么?第二,即使是“省下来”的,仍然是“办公”经费。不可想象,一个国家机关人员犯罪后,其单位可以用办公经费替他买单。

  经常听说,基层单位资金困难,基层民警生活艰辛。也许这些都是事实,但一个基层公安局肯如此帮衬一个下属,慷慨地拿出单位“省下来”的巨额款项,只为“先行给死者家属的人道补偿”,实则为犯罪嫌疑人买单。说轻一点,这对其他恪尽职守的警察不公正。说重一点,它让社会正义无地自容。

  这笔蹊跷的赔偿说明:虽然法治在发展,但法治之外的其他因素也在发展。前者的目的是要建立公民社会,后者则是以阶层、行业和职务为线,划出利益攸关者,主管官员主动出面维护小团体人员的利益。此类“人性化”管理如今比比皆是,其结果显然也只有一个:小团体和谐了,社会却撕裂了。

  (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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