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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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以贪官曾用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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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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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硬 什么妖蛾子都可能生出来
  ↓湖北消费者委员会何以出卖消费者 燕赵都市报 3月27日 作者 陈才

  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企业缴纳每年8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3月26日《新闻晨报》)

  [燕赵都市报一评]

  在人们的印象中,消委(消协)是消费者“娘家人”,是替消费者说话、撑腰和维权的,生活中遇到消费纠纷,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向消委投诉。可湖北省消委倒好,为了敛财,不惜拿自身信誉做赌注,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的投诉。只要交钱,消费者的投诉就可“一笔勾销”,消委得了好处,企业免了灾,可谓皆大欢喜,吃亏的只有倒霉的消费者。那些投诉无门者,很难想到出卖自己的竟是“娘家人”。

  更进一步看,这个对消委来说绝妙的“生财之道”,如果是由企业提出,消委只是“一时财迷心窍”倒还好,但这竟然是消委方面给企业出的“金点子”。也就是说,在这场不道德的交易中,不是由企业起头,而是消委方面主动提出的,这对于那些守法企业来说,已经带有一定的胁迫性质了。消委的意思很明显:如果不成为我们的会员,保不准哪天,对企业的投诉就会出现在“3·15”网站上。那些接到通知的守法企业,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委难道忘了自己的身份和职责了吗?

  消费者组织被利益俘获,乃至成为不法企业的保护者,其实早有先例,2006年“欧典事件”曝光后,人们就发现,作为消费者最高代表的中消协,居然一度忙于各种认证、收费,消协的公信力由此受到严重质疑。“消委敛财”再次说明,对于监管者本身也不能忽视监管,否则监管者就会滑向腐败的深渊,与被监管者沆瀣一气,大肆侵犯和掠夺公共利益。

  对于中国的消费者组织而言,除了应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更重要的是,必须尽快实现“去行政化”。消委和消协要真正成为消费者的组织,回归“消费者娘家人”的角色,就必须与权力、政府脱钩,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现在消委和消协很大程度上还属于政府的“下属机构”,名义上是消费者自治组织,实质是半权力机构。这样的机构只要缺少了监督和制约,腐败是早晚的事。

  [现代快报再评]

  本来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正的,却保护不法商家,加重合格消费品的成本,敲诈合法经营者。权力如果不是出自民授,不是受到民众和法律的严格约束,干哪一行的人都可能走向其职能的反面。作者说,对于中国的消费者组织而言,除了应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更重要的是,必须尽快实现“去行政化”,即消委和消协要真正成为消费者的组织,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而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不是半权力机构。话说得有道理。可是,我想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或者叫物业服务公司,不是附属于政府的机构,而是性质非常明白的企业吧,它们为什么常常凌驾于业主之上,甚至欺压业主呢?为什么业主们往往“炒”不掉自己讨厌的物业公司呢?我觉得,说到底,还是我们法律主持正义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实现,正不压邪。司法捍卫的是社会的底线,司法不硬什么底线都可能被突破,什么妖蛾子都可能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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