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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是谁该送进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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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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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谁该送进疯人院
  透过“精神病人”邹宜均的眼睛,中山市埠湖医院的女精神病人浴后的场景是这样的:三四十个女人,赤身裸体地挤在大铁闸门内,喊着医护人员给她们拿衣服来。大铁闸门外,男性医护人员穿梭在病房、办公室、走廊里,很多人盯着她们的身体,一些男性病人更是凑上前去看个够。

  而作为男性“精神病人”,何锦荣在广州市脑科医院也遭遇同样的尴尬。在医院看来,精神病人几乎是没有身体隐私的。

  可是,无论邹宜均还是何锦荣,他们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没患精神病,而上述两家精神病医院仅仅根据他们的家属陈述,将他们强制收治。他们认为,疯了的不是他们,而是没有精神卫生立法约束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

  3月2日和11日,邹宜均案和何锦荣案分别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和荔湾区法院开庭,被诟病多年的精神病院收治乱象再次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混乱的收治程序

  2006年10月21日早晨,邹宜均坐上哥哥邹剑雄的车子,去深圳宝山墓园拜祭父亲。

  到达墓园后,邹剑雄下了车,从旁边一辆面包车上下来七八个男人,将邹宜均拉了出来。邹说,他们自称警察,但没有逮捕证,没穿警服。她被送到广州白云心理医院,这是一家精神病医院。

  邹宜均偷偷给深圳律师黄雪涛打了一个电话。之后,黄雪涛开始了邹宜均的营救工作。

  黄雪涛研究发现,《民法通则》规定,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送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宣告。而医学界普遍的观点是,精神病鉴定需要3到6个月,因此可能延误了精神病人的治疗时机。

  此外,《刑法》规定:精神病人造成刑法上的社会危害,由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

  2001年11月卫生部规定:“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或周围构成危害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在黄雪涛眼中,邹宜均“有个性,有主见”,一直独立自主生活,与常人并无两样。其家人将她送进精神病院前,也未向法院提出申请。她认为,医院只能根据病人自愿原则进行收治。

  几年来,黄发现,由于我国《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中国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毫无程序可言。

  千万富翁被妻送进精神病院

  何锦荣是一位拥有千万财产的商人。根据何锦荣的说法,2005年12月20日晚,在与妻子陈燕芳一番争吵之后,妻子领着两个男人进来,他首先遭到一拳,接着被人勒住脖子,然后被铁链锁住。何锦荣没有经过医生诊断,就被妻子委托广州市脑科医院强制收治了。

  2006年5月31日,何锦荣向广州市荔湾法院起诉广州市脑科医院。医院代理律师钟琦辩称,何锦荣的妻子向医院反映何有20年的精神病史,并要求医院对他进行住院治疗,是希望他得到及时治疗,所以医院将何锦荣留院观察治疗。由于何锦荣反抗,护工才使用了“约束带”。

  何锦荣及其代理律师谢建东发现,医院的种种做法都证明他们的收治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比如其病历报告首页上记录,“入院诊断:精神病?出院诊断:偏执状态?”这两个问号说明,医院最终也没有确诊他患有精神病……

  2006年1月27日,何锦荣赶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附属医院检查,诊断证明书显示“未发现有精神病症状”。

  医院只为买单者负责

  黄雪涛说,现实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只对送治者负责的做法已是惯例。大多数精神病院拒绝了解送治人与被送人之间的纠纷,并只对送治人负责,也就是“为买单者负责”。

  对于家属的强制送治行为,以及医院只为送治人负责的现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表示担忧。他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强制送疑似精神病人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亲属决定”存在风险。“一个人被诊断为精神病人,亲属可能是首要受害人,也可能成为受益人。如果存在受益利害关系,那么,由亲属单方决定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人’而言,未免欠缺公平、过于草率了。”

  精神病收治变为“收容”?

  2006年10月26日到2007年1月26日,邹宜均在母亲的陪同下,在中山埠湖医院,以精神病人的身份,接受了整整3个月的治疗。

  2009年2月,邹宜均起诉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和她的家人,黄雪涛为其代理律师。3月2日上午,该案在广州白云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审查重点在强制收治的动机和程序上,而不是纠缠是否真的患病。

  从营救邹宜均,到代理何锦荣案、邹宜均案,以及对中国精神病人收治体制的研究,黄雪涛认为,现行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让人人自危,它已经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对公民权利带来严重威胁。黄雪涛收集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几十起同类案件发现,胜诉者寥寥无几。她担忧的是,精神病人收治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收容,或者解决纠纷的特殊手段。

  黄雪涛认为,同类案件的诉讼焦点不是有没有精神病的问题,而是精神病院的侵权问题,因为只有病人威胁公共治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伤害自己等情况时,才可以强制收治;只要疑似病人不威胁他人的安全,是否接受治疗,是个人的自愿行为,他人可以劝其治疗,但不可强制。所以医院的随意强制收治,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

  (鲍小东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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