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初始型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申请4000元的创业补贴。
根据《细则》,自主创业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南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其他失业人员;2007年7月16日起领取本市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创业经营一年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人员;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符合自主创业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创业补贴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备案申报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不过,从事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以及租借经营或转租经营的,不予补贴。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