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通讯员 钟儇 记者 朱俊骏)“0.20000元”是两毛还是两万?原告与被告争执不下。近日,海安县人民法院法官以“自由心证”的审理方式,审结了这起扑朔迷离的借贷疑案。
2009年1月12日,王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说吴林欠了他2万元好多年,至今没有归还,要求吴林归还借款本金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成还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据,这份证据就是吴林所写的欠条:“今欠王成0.20000元正,于2007年还清。”欠条上还有吴林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05年9月11日。
就是这份证据惹来了争议。开庭的时候,吴林倒是很爽快地承认了这份欠条的真实性。但他先告诉法官,告状的王成并不是债主王成,他们只是同名同姓而已。但法院很快查明,欠条上的王成就是原告王成,因为在海安县范围内,同名同姓、年龄相仿的就他一个王成。
接着,吴林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欠条上写的“0.20000元”,说明他只欠王成两毛钱。吴林解释说:“这是我和他在打牌的时候,闹着玩写了这个欠条,结果他当真了。”
王成却告诉法官,当初吴林写欠条的时候,故意把他名字中的最后一个字在笔画上打了个弯,当初他也没在意,后来仔细一看,怎么像是个零。
法院审理认为,看这欠条的书写,符合格式,不像是开玩笑的时候写的。其次,欠条记载内容“0.20000元正(意为整)”,欠两毛钱就写个欠条明显有悖常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常人一般不会为借款二毛而出具欠条;而且,借款如果真的是两毛,正常书写习惯应为“0.20元”,而不可能在“0.2”后再加四个“0”;另外,依照常理,只有借款数额最小计算单位为元时,才可能加“正(整)”字;更为关键的是,欠条中欠款时间是2005年9月11日,而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07年,以该县普通老百姓的经济能力,该期限约定显然与借款二角不成比例。
法院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采用“高度盖然性占优”的证据标准,最终认定吴林借款金额为两万元,遂判决吴林归还王成借款两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00元。而案件判决后,吴林并未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