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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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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条例网上征意见
燃气经营者擅自停气罚款10万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擅自停供燃气将罚款10万。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许可。

  意见稿还规定,小区要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意见稿用专章对保障居民正常用气予以规范,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必要告知义务时,擅自停气、调整供气量、停业或者歇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因施工、检修暂停供气未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的;停业、歇业未事先对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或者未经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即停业、歇业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的罚则中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者超出有效期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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