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社保补贴管理,充分发挥社保补贴作用,根据今年年初苏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就业的 1号文件,该市劳动部门出台了《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社保
按照《办法》,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该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对2008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该《办法》仍由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其中原口径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其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从2009年起按该《办法》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至退休
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企业,此次《办法》也给予了优惠待遇。凡是经过认定的公益性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并继续留用至退休年龄,政府将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至这些员工退休。
自办实体、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明确
此次公布的《办法》,对于选择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困难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予以了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将按照每月233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经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结业的人员,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2009年1月起补贴标准为445元。其中《办法》发布之日起新审核的以个体工商户方式参保的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为每月369元,此类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据悉,非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了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其社保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该《办法》实施后,原《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苏州下属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五县市将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该《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相关部门备案。何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