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的包括: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等。
此外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集镇规划区;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范围内等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在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