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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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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储金额巨大令人震惊
检察官提醒,切勿被高收益蒙蔽双眼
  日前

  昆山检察院一周之内连续对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提起公诉,案件共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5400万元,涉及存款人100余人。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这类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投入存款从几万至数百万元大都血本无归,而且由于涉案时间长案发后取证、追逃追款的工作量大且难,案件不能在短期内审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案件回放

  2005年底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杨某以其经营的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对外承诺给付月息4%~8%左右的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吸收高某等85人存款计人民币4868.16万元。至案发,杨某除归还部分本息外,余下3425.69万元无法归还。

  2004年5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承诺以支付月息4%~5%不等的高额回报,向胡某等十余人吸收存款人民币575万元,后又以7%~8%不等的月息借贷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后因资金链出现问题,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75万元。

  特点分析

  一是涉案借款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这两起案件中,涉及存款人100余人,吸取存款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人均存款50余万元,案发后大部分款项未能追回。相当一部分存款人不仅投入自己所有积蓄,还相继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事等人参与存款,有的甚至向别人借钱进行存款。

  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地下交易,而且大多数以做生意为掩护,再加上存款人都是亲朋好友介绍,所以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大。

  三是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存款人存款。非法吸收的存款都是以高于金融机构几倍的利率诱惑公众。被告人一般都会给予早期存款的公众较为丰厚的回报,然后一方面引诱他们加大自己的存款额,另一方面鼓励他们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存款。在略施“薄恩”以后,被告人往往就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取数倍的非法收入。

  四是由被告人自己充当“中间人”,“以钱生钱”牟取暴利。被告人利用一些人手上有余钱,并希望能“以钱生钱”的心理,利用一些生意伙伴又急需用钱现状,巧舌如簧,靠所谓的人脉关系,充当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中间人,从中牟取私利。如上述案例二中,被告人就是以4%~5%的利息吸收存款,再以7%~8%不等的月息借贷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后因“下家”还不出借款,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归还“上家”债务而案发。

  检察官提示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民众投资、理财要走正规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一般都是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进入民众视野,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他们一开始往往会按时足额地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造成假象,然后是拆了东墙补西墙,公众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切勿被高收益蒙蔽双眼,要明白高收益常常伴随着高风险,如果盲目跟风投资,一旦有了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高息诱惑。

  王爱莉 刘卫刚 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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