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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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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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事实收养的孩子现起可落户
办理落户手续须将弃婴(儿童)发现的时间、地点公示2个月
  无法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无法接受正常教育、无法办理结婚证、无法继承遗产。在无锡有这样一群特殊的人群,他们是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被一些家庭事实领养的,其“黑户”问题长期困扰着这类家庭。昨日无锡民政部门提醒说,现在起到今年8月31日,符合事实收养条件的市民赶紧到区级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据了解,仅近5年无锡市民收养的子女就有1800多人,其中九成以上是社会弃婴。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和亲属中收养子女的,仅占10%左右。也就是说90%被收养的孩子属于未经登记私自收养的子女,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为此无锡民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始集中处理事实收养问题。

  无锡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主要涉及两大类、7种对象:第一大类是1999年4月1日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大类是1999年4月1日后,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6种不同对象区别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人已有子女,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确属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先为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再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5.私自收养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6.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按照《收养法》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但无法律父母子女关系。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不少区级民政部门接到了办理申请,但与基数相比仍显得较少。比如北塘区民政部门至今才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3起,正在办理落户程序的3起。民政部门提醒说,相关家庭最好能尽快前往办理,因为整个办理周期至少要2个月。据了解,具体办理的方法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区级民政局咨询,根据不同的情况,将会给出具体的处理方式,但所有办理落户程序的市民必须事先将弃婴和儿童发现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2个月。

  陈超 匡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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