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12月
地点:宜兴市
一般人认为藏有军事意义上的枪才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殊不知家中持有“推山铳”(又称管铳,农村或者猎户用来打打野鸡、野鸭的一种工具)也构成这个罪名。昨天,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无知老农许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拿到判决书的许某追悔莫及,表示以后一定要多学法律知识。
许某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从2007年开始,他看到市场上有野货卖,且价格不菲,就想起家里原来的那个“推山铳”,用这个东西来搞点野货卖点钱。于是,许某多次用“推山铳”在村里及附近河道内打猎。直到2008年12月12日,许某放在船上的“推山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告知已犯法。这时许某傻了眼,他从来也不知道自己会犯法,而且也不知道到底犯了什么法。后经公安机关教育,他主动将家里的另外3支“推山铳”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这4支“推山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可以正常发射,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潘明星 吴春燕 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