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导致一名骑摩托车男子死亡。武进法院对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开庭审理,行人周某因闯红灯不仅自身受伤,还承担了20%的事故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万余元。
2008年10月18日,王某在朋友那里喝了点酒,自我感觉比较清醒,便开着摩托车回家了。吹吹风感觉挺好的,王某当时没有戴头盔。谁知就在车到鸣新中路时,意外发生了。
此刻,周某正在马路边等绿灯准备穿过人行横道,见绿灯不亮,没有耐心的周某闯了红灯,沿着斑马线由南向北行走,根本没有注意到急速而来的摩托车。等到王某发现前面有人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只听“啊”“嘭”声响,摩托车急速滑倒,王某被甩飞出去,周某被撞伤倒在地上。
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奈受伤过重,于次日死亡。2008年11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了赔偿问题,死者王某家属找到周某理论,而在车祸中受伤的周某同时向王某家属讨个说法。为此,王某家属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赔偿各种损失11万余元,周某也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王某家属赔偿医疗费3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等必要处置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王某家属承担自身损失的80%,其余20%的损失由周某承担。同时,因王某所驾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损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应由王某家属承担。
经审理确认王某家属因王某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为38万余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周某赔偿王某家属损失人民币7万余元;王某家属赔偿周某医疗费3000余元。
作雪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