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避让前方车辆时突然刹车,导致乘客张某跌倒在地上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但是被公交公司拒绝。近日,钟楼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伤者44357元。
2007年12月4日,常州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意外,驾驶员为避让前方其他车辆紧急刹车,导致车内乘客张某受伤。张某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2008年12月,张某到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要求索赔,但没有结果。张某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打官司维权。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后对张某的伤残程度、误工期的鉴定结论为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四个月。
因公交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紧急刹车致使张某受伤,法院认为该驾驶员应承担对张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驾驶员在事发时其驾车为履行职务行为,因此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常州钟楼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限期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44357元(不含公交公司已支付医疗费993.6元)。贾政 家松 葛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