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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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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谁的“狂欢节”
  今天的3·15维权,情绪亢奋,“运动式执法”,已经形成不真实的狂欢,也形成“相约这一天”与“撑过这一天”的对垒。无论是权益受损的人,还是权益加害者,大概都在“全力以赴”,从而制造出一个集体的狂欢。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如你所见,报纸、广播和电视将被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填满。也如你所见,“天天都是3·15”之类的呼吁将要再度出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只有一天的寿命,而是以之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周期性关注,如同“爱牙日”、“宪法日”一样。我们并不是只在爱牙日才刷牙,不是只在宪法日才坚持宪法,也不只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才认可消费者权益。

  因此,“天天都是3·15”的呼吁,其实有些滑稽。这一呼吁的普遍存在,显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脆弱,但也显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上认识的混乱。

  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强大的,那么“天天都是3·15”的呼吁是不必要的。

  但另一方面,3·15从一个“强化权益观念”的日子,变成一个“强化维权行动”的日子,本身就是扭曲。它既造成了消费维权行为的不正常集中,也形成了消费维权行为的不真实力度,这一天维权赶集的灿烂,本身也包含着一些过头、虚假以及风头主义的成分。“天天都是3·15”,不仅事实上不可能,而且想象中也很怪异,就像要用持续的运动来代替日常生活一般。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的不是今天这种样式的3·15的日常化,而是正常维权的日常化。今天的3·15维权,情绪亢奋,“运动式执法”,已经形成不真实的狂欢,也形成“相约这一天”与“撑过这一天”的对垒。无论是权益受损的人,还是权益加害者,大概都在“全力以赴”,从而制造出一个集体的狂欢。你不能指望天天过年,以促成生活的幸福;也不能指望天天“严打”,以保持生活的安全。同样,你也不能指望“天天3·15”,以保证权益的落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在于经常起作用的机制,包括法律、包括消费者运动,而非“天天3·15”。

  消费者这个称呼,意味着人们因为消费活动而具备了共同的身份。人因为财产状态成为富人穷人,因为职业分属不同阶层。我们能够看到,在不同财产状态的人之间,不同的职业阶层之间,社会存在着冲突,人们有不同的利益和实现利益的不同想法,“仇富”与“憎贫”、“仇官”与“嫌民”等意识也时而可见。而在消费者这个身份上,人们的对立方是通过产品和服务而损害其权益的行为。购买一栋别墅而受害,与购买一部手机而受害,财产状况与阶层位置相差巨大,但维护权益时可能站在同样的位置。

  这既表明了消费活动的普遍性,也说明了消费者这个概念的普遍性。某种程度上,消费者这个概念,使社会成员形成了一种新的同一化特征,它的对立面是商业社会中那些将人工具化、对象化,而损害其权益的各种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是不良的商业体制,可能是一些不良的企业,也可能是一些不法商人,还有可能是商业体制、企业、商人与权力的结合。消费活动规模有大有小、标的物有贵有贱,但人一旦成为消费者,就可能沦为弱势一方,这也表明个体在商业社会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在中国,消费活动中有一些权益损害行为已经容易被纠正,交涉的困难程度也在降低。例如,购买鞋子已经容易掉换了,饭菜变味也容易退回了。但从总体而言,消费者权益损害并未根本好转,而且有可能演化为公共危机事件。食品、药品、饮水等因为直接关系到生命与健康,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加令人关注。问题食品、药品和饮水对消费者所施加的损害范围之广,涉及的企业之多,都表明消费领域的权益损害正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一种整体化、全体化的损害。

  如果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演化为公共危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应当成为公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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