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进一步下放
外资审批权
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通知宣布,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的审批许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此举进一步扩大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审批管理权限。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