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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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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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大汤公”孰真孰假?
  说起“大汤公”鸭脖、鸭翅,不少无锡人都不陌生。为了争夺“大汤公”的名号,近日无锡几家卤菜店竟对簿公堂。

  无锡“大汤公”几经易手

  原告代理律师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刘宇称,“大汤公”原是北京的一家知名餐饮企业——北京大汤公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字号,于2004年被汤某正式引入无锡。汤某拿下无锡地区的总代理权,其也成为“大汤公”在锡的第一任主人。当年,“大汤公”在无锡的第一个加盟店——无锡市大汤公卤菜店正式开张,老板是原告李某。汤某在主经“大汤公”时,共有3个店面。2006年3月,汤某将“大汤公”转手给崔某,崔成为“大汤公”在锡的第二任主人。经崔某的苦心经营,“大汤公”在无锡市场逐步打开局面,规模也开始壮大,到2008年上半年,其在无锡地区的门店已达13家,其中6家直营店,7家加盟店。但由于健康原因以及加工厂排污问题困扰,崔某于2008年6月将“大汤公”全部转给刘某。刘成为“大汤公”在锡的第三任主人。刘某接手后,根据无锡人的饮食习惯,对原有的卤菜口味作出调整,短短半年时间,刘将“大汤公”的无锡门店拓展到27家。

  [原告]

  被告搭“便车”

  就在此时,刘某称,2008年8月,远在烟台的“D大汤公”商标持有人陈某派人来无锡,要求“大汤公”无锡的每个门店支付其商标使用费每年2-3万元,并要求刘赔偿之前的商标使用费30万元。“我向商标事务所请教后得知,陈某持有的‘D大汤公’商标属于第43类服务商标,是餐厅、快餐馆、酒吧、旅馆等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的商标,和我们卤菜店在门店销售中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大汤公’是两回事,分属两个类别,并不冲突。”在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后,刘某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大汤公”门店销售类别的商标,目前尚在办理之中。

  今年2月,北塘区汤记卤菜店正式开张,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大汤公”字号,并经营卤菜产品。协商未果后,无锡市大汤公卤菜店业主李某将汤记卤菜店业主杨某告上了法庭,称被告使用“大汤公”品牌销售同类产品,故意搭“便车”。

  [被告]

  我才有权使用“大汤公”

  昨天,汤记卤菜店业主杨某表示,他从2004年“大汤公”落户无锡开始,一直担任厨师。直到今年春节,才离开“大汤公”自己开起了卤菜店。“‘大汤公’的商标归我的亲戚所有,她同意我经营这个品牌。”杨某称,今年1月,商标持有人陈某授权汤记卤菜店在江苏地区使用“大汤公”商标,期限为2年。因此,杨某认为,正是李某非法使用了“大汤公”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大汤公”在锡的第一任主人汤某昨天也表态:2006年,汤某将“大汤公”转手给崔某是经过了北京大汤公餐饮服务公司的同意,而崔某再转给刘某时,并未征得北京公司的许可,所以这个商标并没有转给刘某使用。

  究竟两个“大汤公”孰真孰假?谁才是无锡“大汤公”真正的主人?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生活无锡》将继续予以关注。金辰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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