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6版:生活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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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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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骨灰同室相煎法院判决“入土为安”
  王老先生过世后,两任妻子的家人为争夺其骨灰闹得不可开交。日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尊重“入土为安”的风俗,将王老先生骨灰葬回烈士陵园。

  “骨灰”被盗

  “窃贼”原是自家人

  王老先生生前是经历过浴血奋战的革命前辈,战争年代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育了三个儿子,后妻子不幸病故。王老先生与现任妻子李老太太结婚后又喜获三子一女,解放后王老先生和李老太太都享受老干部待遇。1981年4月8日,王老先生过世,按规定骨灰被安葬在其战斗、工作过的某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多年来,王老先生的亲属都去革命陵园老干部公墓祭祀、悼念。

  2007年8月,王老先生长子病重在床,希望能够将已去世的父母的骨灰合葬在一起。为了替父亲完成心愿,女儿王小燕未经原告李老太太及其子女的同意,带着一帮人,采取欺骗公墓管理人员的手段,私自挖掘王老先生的墓地,取走王老先生的骨灰盒。

  争夺“骨灰”

  家人对簿公堂

  李老太太及其儿女知道后,通过相关部门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将王老先生的骨灰安葬回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均无效。李老太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葬回革命烈士陵园老干部公墓内,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

  立足亲情

  法院判决“入土为安”

  法院认为,王老先生去世后,其骨灰被安葬在烈士陵园内,是王老先生近亲属的共同意愿,符合我国民间“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死者骨灰一经共同处分,除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原因,或近亲属之间的协商一致,原则上应保持原状,任何人无权私自转移,这是社会普遍认知的标准。王小燕私自转移王老先生的骨灰,漠视了王老先生的人身延续法益,既是对死者的不敬,也对原告构成了侵权。故法院判决,被告方将王老先生的骨灰返还烈士陵园。逾期不返还,则赔偿精神损害费25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马寄锦 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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