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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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10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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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涨薪资领导也不能涨
苏州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企业当年职工平均薪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新近出台的《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有不廉洁行为经营业绩“一票否决”

  笔者从苏州国资委了解到,两个暂行办法突破了以往只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评的制度,明确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从而使整个考评体系更趋完整。并从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其权重,既注重定量考核,也注重定性评价,并最终确定考评等级。对于一般性的资产经营公司来说,基本指标的基准分为70分,专项指标的基准分为30分。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 四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B级进级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如何,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能为A级,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发生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发生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市国资委确认的其他情形。

  同时,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按D级确定:弄虚作假,故意虚报、漏报、瞒报企业财务状况,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结果和业绩评价的;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分的;企业未完成当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薪水没涨,单位负责人也不得提高薪酬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市国资委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分别实施奖励和惩处: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任期风险金外,可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任期风险金;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相应扣减一定的风险金。具体的扣减标准为:扣减的风险金=任期内积累的风险金×(B 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B级起点分数。若任期内积累的风险金不足以扣减的,对不足的部分从企业负责人当年的年度薪酬中扣除。

  不过,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采取协议约定的形式确定,不受该办法规定的限制。

  有关人员介绍,在风险金管理方面,两个暂行办法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分级计缴,以及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计缴即“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小于人民币50万元的,其绩效薪酬的30%作为当年的风险金上缴;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大于或等于人民币50万元、小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其绩效薪酬的35%作为当年的风险金上缴;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其绩效薪酬的40%作为当年的风险金上缴”。

  而实行分类管理却是根据企业负责人新任、离任、续任等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同时将风险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充分发挥风险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此外,两个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当年职工平均薪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而且除了要求“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外,还明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部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实际应用,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透明度。

  陈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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