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记者 吴晶晶)中国工程院6日就浙江大学药学院原副教授贺海波等人论文剽窃事件向媒体通报有关调查情况。经调查,论文剽窃一事情况属实,李连达院士的署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署上去的,他对这一剽窃事件负有疏于管理、教育不力、监管督查不严的责任。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杜祥琬介绍说,中国工程院于2008年12月收到有关此事的投诉,经调查,浙大原副教授贺海波等人论文剽窃一事情况属实,剽窃证据确凿,各方认识一致,剽窃者供认不讳。论文剽窃情节严重,多篇论文剽窃造假,盗用其博士生导师的研究结果,一稿两投,擅自署他人名字,擅自署基金支持等,属多重学术不端行为并发。
关于论文署名中浙大药学院院长李连达院士的责任问题,杜祥琬说,通常情况,论文每位署名作者都对论文负有责任,具体负什么责任,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具体分析。从目前浙江大学及有关方面调查的结果看,贺海波论文上李连达的署名是在李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擅自署上去的。但李连达曾是贺海波博士后期间的合作导师,又是学院的院长,对这一论文剽窃事件至少负有在科学道德建设方面疏于管理、教育不力、监管督查不严的责任。同时,发表论文署名缺乏严格的手续和制度。
“这一事件的教训是,院士对兼职应谨慎。力所不及、不能认真尽责的职务不要兼任,特别是负有行政责任的实职更应谨慎。”杜祥琬说。
关于由论文事件引出的药品评价问题,杜祥琬表示应以药品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院士受聘在本专业领域的企业担任技术顾问,在促进学、研、产结合的同时,也要把科学精神、诚信品格带到企业,公正、客观、科学地对待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杜祥琬说。
据介绍,工程院领导已就上述问题与李连达院士谈了话,指出他应负的责任和应接受的经验教训,李连达院士表示接受。同时,工程院对与此有关的情况将继续密切关注和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