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6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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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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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不要孩子,我们要!
  昨天,快报刊登了一位女大学生网恋,与男友生下男婴后遭抛弃,女孩在打官司期间因极度贫困,将孩子丢给法院的新闻,文章见报后引起读者强烈反响。除了指责孩子的亲生父母之外,有三位读者在电话中表达了要收养男婴的愿望。但法律人士指出,目前还没有任何人具备领养这个孩子的条件。

  三位爱心读者要领养

  首先打进电话的张先生对男婴的现状很是担忧。他说,自己是一家公司的老总,夫妻两人的经济状况很好。“我有一个儿子在国外深造,将来不太可能回国定居了。我们很想抱养一个孩子,把他当成我们的亲生骨肉一样抚养。”

  柯先生是代自己的亲戚操心。他说,自己的亲戚在苏州做生意,经济条件很好,打拼多年之后已经有一套400多平米的房产,惟一的遗憾是没孩子,他们一直琢磨着领养一个。看到快报的报道之后,柯先生与亲戚进行了沟通,他反复说:“我们一定能养好!”

  许小姐同样也强调自己有能力抚养好这个孩子。今年刚30岁出头的她与丈夫都有着稳定的工作,且收入都不低,可惜始终未能有个孩子。“我们都很有爱心,也很想要个孩子。”她告诉记者,看了报道她对这个被遗弃的男婴深感同情,也萌发了领养的念头。

  男婴不具备被收养条件

  接到读者电话后,记者马上将他们的愿望转达给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非常感谢热心的市民,他们的爱心令人感动。”金鑫副庭长说,“遗憾的是,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这个男婴不能被领养,甚至福利院也不能领养。”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收养法》第4条对被收养者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那么不满14岁的孩子就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现在这个被丢在法院的男婴,父母都健在,而且目前来看父亲很有可能具备抚养的能力,所以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

  张律师说,虽然读者的爱心值得赞扬,但是这些读者也未必符合收养者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年满35周岁。光从这3点来看,第一位和第三位就不符合条件。”

  法院垫钱让他住福利院

  一边是读者的干着急,另一边却是亲生父母的回避。昨天,办案法官继续与孩子的父母电话联系,但是双方仍然不愿意去法院领孩子。为此法院相关领导已经着手研究下一步的对策。

  昨天上午,在法院工作人员家“借宿”了一晚的男婴,被法院送交到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由于福利院同样不具备领养的条件,因此这仍然是“借宿”的性质。法院先行垫付了2000元的费用,暂定在福利院住两个月。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未婚妈妈将男婴丢给法院》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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