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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3 月 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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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昨天下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他们刚刚制定和通过的8个指导意见。这8份文件涉及财产保全、企业破产重整、劳动争议等。这些措施和指导意见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重整让企业重生

  省高院为了保护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能够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重整程序的操作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但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进入重整程序。省高院要求,那些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当及时进入清算程序,只有那些暂时遇到了困难、通过重整有可能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才能进入重整程序。但是,如果重整方案中有大量裁员的计划,法院将不一定批准,以维护职工的利益。

  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省高院要求,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有其他不动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它存款可供保全的,不冻结基本账户,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但是,对无法正常经营且无挽救可能的债务企业,以及负责人弃企外逃、撤资逃债的债务企业,对“三农”案件、拖欠职工工资等涉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债权如果得不到及时保护,债权人也将陷入困境的案件等,高院要求都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防止资产流失。

  适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拖欠工资和裁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等案件,江苏省高院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有服务期约定的外,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或者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工伤保险赔偿等问题,省高院也出台了相应意见。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通讯员 高宣

  快报记者 马乐乐 朱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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