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内幕消息,任何一只看似平常的股票都可能成为个别人利益输送的工具,但这种令人愤恨的“老鼠仓”行为此前一直无法受到刑事处罚。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对此,相关金融业律师认为,立法对“老鼠仓”参与者肯定会起到威慑作用,但对“老鼠仓”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却比较难。据其介绍,由于证据不足,多数疑似“老鼠仓”案件最终都无法进到法律程序。
快报记者 俞婷 王海燕 综合《北京商报》报道
所谓“老鼠仓”就是庄家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中国股市的特色就是无庄不成股,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
刑法修正案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也就是俗称的“老鼠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10年
刑法规定
在某证券公司工作的郑先生直言,加大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就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其实,“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券商中某些人化公家资金为私人资金的一种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
郑先生举例说,“著名的庄股东方电子和银广夏,不知道使多少‘老鼠仓’神奇地变成了百万、千万、亿万富翁,那他们的钱从哪儿来的呢?看看中经开最后亏损累累、资不抵债的下场大家就明白了。中经开把从中小散户那里骗取来的钱、融来的钱、客户保证金再加上自己的老本,一股脑地全转到了‘老鼠仓’的账上。”所以,无论是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还是一名普通投资者,都乐见政府对于“老鼠仓”行为加以规范,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做到有法可依。
“老鼠仓”与贪污、盗窃没区别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制约“老鼠仓”有一系列条款
一些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指出,其实在各基金公司内部,也有一系列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老鼠仓”行为的出现,比如对单只股票在交易时的涨跌停限制,还有就是基金经理在选择对单只股票进行投资时,也会有规模的限制。而从外部而言,证交所会对交易中发生的“跌停买进,涨停卖出”情况有记录,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在基金公司里经常发生,则会进行口头警示,次数再多就要上报证监会进行查处。这也是从外部进行合法防范。
法律人士
10年量刑威慑力大于执行意义
“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将对‘老鼠仓’参与者起到威慑作用。”针对上述法案,证券维权律师郑名伟这样表示。他同时表示,修正案出台前,对于“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大都围绕在民事惩罚上,“老鼠仓”最后的审判结果也只能以罚款或行政处罚为主,程度较轻。
例如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于2008年2月落幕,该案中杭萧钢构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以及与其内幕交易对象王向东因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但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
其后,原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唐建利用职务之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在基金建仓前买卖股票并非法获利的事件也很快被监管部门查获。然而不同的是,唐建最终仅仅获得了“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中显示,唐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法》中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但并不在犯罪之列。
上述案件对“老鼠仓”的参与者处罚力度明显偏小。针对此前对“老鼠仓”的判决,很多股民都认为,对于此类危害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如果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上,未免力度太轻。因为对于“老鼠仓”参与者来说,很可能在10次交易中仅有一次被认定为犯罪,即使被处以5倍罚款,其剩下的9次交易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在支付罚款外获得盈余。
对此,郑名伟表示,在刑法层面上此次最高服刑期定为10年,将增加“老鼠仓”参与者的违法成本。但对于在修正案出台前就已经发案的案例,开庭时还将本着“从旧从轻”的处罚原则进行裁决。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冯涛律师认为,追究刑事责任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看其社会危害性,而“老鼠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
与此同时,相关法院人士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对“老鼠仓”行为查处上升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完成了一个质的飞跃,但这类案件大多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取证较为困难;如果是给亲属传递信息,更无从取证,可能客观上影响到法律的实际效果,因此刑法修正案的意义可能主要是对相关金融机构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的频率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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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对“地下钱庄”
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范围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范围。
南京一家股份制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市民出入境的资金,外汇管理局都有严格管制。“外币携带只能带1万美元等值现金,向境外汇款不超过5万美元,到银行换外汇一年也不能超过5万等值外币。”据业内人士透露,现在有一些人想出境抄底,比如到境外去买房,一般需要资金量比较大,但是从正常渠道钱没法出去,于是就找到一些“地下钱庄”把大额资金支付出去。“一般是找个第三方做保证人,然后你把人民币给他,他帮你把钱通过契约或票据汇出去。”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国亚律师称,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这种“地下钱庄”比较多,资金非法流入流出,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时,对国内经济不利,而且一些贪官的钱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洗走的。
逃避缴纳税款后
补缴税和滞纳金可免刑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规定,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提出,逃避缴纳税款后,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国亚律师称,偷税是一种主观故意,但是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很多个人开始自己创业,开办了小公司,他们可能主观并不是故意偷税,而是对各种税务政策不是太了解,可能在税务检查中才会被查出来漏了哪些税,对于这些情有可原的行为,“逃避缴纳税款”的说法更为人性化。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免刑责也显得更为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