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月1日《广州日报》)
除了保护个人隐私权之外,修正案再次将新闻伦理的矛盾之处显现给我们:一方面是个人隐私权,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公共人物私生活的知情权。为了监督公共人物,公民个人及媒体可能利用一些非法获得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刑法该何去何从?如果将这样的揭露行为视为非法,则公众的监督将永远不可能实现,对于公众人物严格的不适当的隐私保护,将使得权力失去控制。
正如《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法官所阐述的那样:有关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是公共人物免于媒体监督的保护伞,即使是公共人物的隐私,媒体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披露。
所以我们必须明白,隐私诚然需要保护,但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则应该恪守“实际恶意”之原则,而不能以“形式上的恶意”阻碍媒体合法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才不至于缩小舆论监督的空间。(邹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