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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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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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改了姓名 生父拒付抚养费
法院:抚养费要给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王军和李玲举办了婚礼,育有一子,但是没有登记结婚。两人分手后,孩子随母亲生活,王军每年给960元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这点钱已经远远不够孩子用。为此儿子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没想到王军以儿子更改姓名为由,不仅不愿增加抚养费,还要讨回已支付的改名后的抚养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近日,溧水法院审理了此案。

  儿子告父亲

  要求涨抚养费

  李玲与王军1996年1月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同年10月李玲生下男孩小明。1999年,两人因感情不和,来到法院离婚。法院一查,两人根本不是合法夫妻,便判决解除两人非法同居关系,小明随李玲生活,由王军每年给付抚养费960元。此后,李玲与王军各自结婚。

  去年,小明上初中了,物价水平在提高,各种费用都在增加,原定的每年抚养费960元已不够维持日常生活。李玲带着儿子找到王军商量提高标准,但是王军不答应,小明就将生父告上了法庭,“妈妈没工作,继父在工厂上班,月收入才1200元。而生父王军做瓦工,最低工资每天收入就有80元,还包吃包喝,做水电工每天收入也有100元。请求法院判生父王军每月给付我抚养费、生活费600元。”

  儿子改名

  父亲反要求赔偿

  王军回应说:“现在儿子提出要求抚养费每年7200元,涨得太多了,跟现实生活不符。农村的孩子每年960元就够了。”

  接着,他开始诉苦:“我已经再婚,现在的妻子带来两个小孩,我的经济负担很重。而且我今年出了交通事故,至今在家养伤,也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最后,王军提出了他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李玲另组家庭后,未经我同意改了儿子的名字。”说着,王军反而要求李玲赔偿:“你要退回儿子改名换姓后的所有抚养费5000元,并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000元。”虽经法院调解,但是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

  孩子改名

  不影响抚养费给付

  溧水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查明,小明现已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给付的数额参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生父的给付能力,酌情认定为每月200元。

  法院认为,父母不得以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所以王军要求退钱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法院判决王军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200元直至儿子十八周岁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溧海 杭化益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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