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的一张信用卡在一次被盗中,被小偷在商店和ATM机上疯狂透支了5万多元。曹某认为这是银行单方面提高了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才使得他遭受这么大的损失,曹某因此迟迟不还银行钱。银行方面只得将曹某告上了法院。然而近日钟楼法院一纸裁定,银行擅提额度,应该自行担责。
2007年7月21日晚7时许,曹某在常州市中心的大娘水饺店用餐时,随身拎包不翼而飞,致使包内的财务资料及信用卡被盗。曹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因没有及时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挂失,以致当晚犯罪嫌疑人将其中的一张信用卡密码破译后,在常州某商场以及ATM机上疯狂消费和取现,挥霍现金达50000余元。
事后,该银行向曹某催要还款,遭曹某拒绝。因此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归还被犯罪嫌疑人透支及取现的款项50000余元。
对此,曹某认为,银行对其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其在办理信用卡时申请的信用额度是50000元,而信用卡被盗当晚的最后一笔消费已突破了50000元。如果不是银行擅自提高信用额度,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透支这么多。另外,他并没有做出向银行申请提升信用额度的要求。银行在未征得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升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故银行在提升信用额度导致持卡人损失加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州钟楼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方面擅自将信用额度从办卡时的5万元提高到6万元,虽给银行带来一定利益,但也致使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后的损失扩大了。银行提高信用额度应征得持卡人同意,未经持卡人同意,银行擅自提高信用额度部分对持卡人产生的损失不发生效力。
近日,钟楼法院判令曹某在原信用额度内,支付银行常州分行贷记卡透支款及手续费,并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