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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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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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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三部法律草案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
解除合同应退剩余保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草案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为了更好地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严管股东滥用权利

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为此,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

  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草案中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强化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责任。

  名人代言将担责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严管保健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草案将保健食品纳入法律进行严格监管。草案还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为食品企业“减负”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草案规定,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草案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针对这种情形,去年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也将追究刑责

  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将延续现行偷税罪定罪标准

  尽管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我国刑法现行偷税罪定罪标准提出了修改意见,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决定继续延续这一标准,在定罪时兼顾偷税数额与偷税比例。

  绑架罪刑期最低5年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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