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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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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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困难企业可放假要付职工生活费
  困难企业如为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定期放假举措,企业应支付放假职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2月23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

  《意见》提出,面对生产经营困难,北京市企业可围绕保障就业、稳定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劳动力组织,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适时安排年休假、轮岗放假、协商薪酬等办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但是,定期放假的企业应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据了解,目前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800元,其70%为560元。

  企业与工会经协商调整薪酬,要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协商降低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比例不应低于职工的降薪比例。企业协商薪酬后,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要大力开展工会、职工与企业的共同约定行动,同舟共济,共谋发展。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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