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完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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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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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0年竟遭公司解聘
律师:在单位工作年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有权拒绝单位解聘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裁员、减薪的状况时有发生,劳动者“维权”的话题再次热了起来。上周六,快报欢乐社区行走进下关恒盛嘉园小区,专门邀请了南京瑞格律师事务所王立宁律师“坐镇”社区为大家排忧解难。受了“委屈”的劳动者一拥而上,王律师根据案例一一分析,大伙听着心里踏实多了。

  案例一

  解聘无用老员工不合法

  “我年纪大了,不中用了,他们就不要我了。”老孟郁闷地走到王律师面前。他今年56岁,在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二十年,由于其年事已高,听力、记忆力、反应能力均不济,加上知识老化无法胜任电子财务的工作,渐渐在公司已无事可做。老孟说,现在公司也没有其它岗位需要他这种上了年纪且身体差的老人,完全被公司看成一个“废人”。最让他气愤的是,新来的经理为了节约成本很快就以他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聘了他,并提前30天通知了他,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我为单位奉献了这么多年青春,说解聘就解聘了?”

  南京瑞格律师事务所王立宁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险劳动合同。但是这一条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有几种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单位工作年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能适用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老孟有权拒绝单位的解聘,继续要求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直到法定退休年龄。

  案例二

  用人单位不得低价“试用”大学生

  记者发现除了老员工面临解聘的问题,还有不少大学生也有工作上的麻烦。去年刚大学毕业的小许就是其中一个,在现场他大倒苦水:“辛辛苦苦工作3个月,换来的报酬却低得连交通费都不够。”

  去年10月,他应聘到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每月600元,达到合同规定的业绩后方能转正,转正后工资每月1800元。为了能转正,小许工作非常卖力,每天起早贪黑。可三个月一过,他离公司规定的转正业绩还差得远,于是被无情解聘。“我这段时间的交通费接近2000元,也不给报销,而所有报酬拿到手才1800元。这实在太过分了!”而同期招聘的10多名大学生,无一能转正。大家一合计,这才意识到,合同中规定的业绩量根本是新人难以完成的。小许气愤地告诉记者:“这家公司摆明利用低廉的劳动成本来缓解暂时的人手不足,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录用我们。”

  对此,王律师认为,这家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明显违规。“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仅有试用期没有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无效。这三个月应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约。”此外,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与是否完成公司考核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在司法实践中,录用条件仅仅是指学历、年龄、工作经验等条件,并不包括‘业绩’这一项。”最后,试用期工资过低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850元,也是违反劳动法的。

  案例三

  虚假经济性裁员难逃法律责任

  活动现场,26岁的张先生是特意从江宁赶来的。“我刚刚被单位裁员了,可是我发现单位在裁员中作了假。我真不知道该怎么维权了。”小张刚一坐下,就倒出了一肚子的委屈。小张说他是江宁某小型企业的技工,去年刚进的单位。这次由于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单位海外订单有所下降,于是考虑到裁员。“单位说裁员20人,实际上只裁员10人,另外10人是造假的。”小张说,事后他才知道单位为了达到法定经济性裁员的标准,虚增了裁员人数10人,依法提前30天向工会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顺利地完成了经济性裁员。“而虚裁的10人仍然留在企业工作,我却什么赔偿也没有。”

  针对小张的情况,王立宁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面临严重困难、破产重整、重大转产等客观情况下,一次性裁员20人或10%以上行为。但现在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36、39、40条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适用条件的限制和约束,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为达到经济性裁员的目的虚增裁员人数,伪造相关报告村料,裁而留用、裁而又招,是典型的逃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他建议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同时还可以向单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索要双倍经济补偿金。

  见习记者 王凡 快报记者 沈晓伟 钟晓敏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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