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浙江的“省管县”实验来说,海南又更进了一步,他们在下放财政权的同时,正逐步下放行政权,一个完整的“省管县”模式渐趋清晰。
海南从1988年建省开始就没有实行市管县,海南省20余个县、县级市、地级市都是由省直接管理,是独立的经济单元,不存在地级市对县的行政管理问题。
海南的这一模式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省域面积小、县级区域少。这个省的面积,在全国各省级区域中排行第29位;而在1988年建省之初便实行了市、县平级的管理体制。全省2个地级市、6个县级市、4个县、6个民族自治县都由省里直接管理,彼此间没有从属关系。这不仅实现了财政层面上的省管县,更是实现了行政层面的省管县。
2008年,海南再次决定将177项行政管理权直接下放到市县和地级市,还有20项涉及法律法规的权限待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后再行下放。
在这次改革中,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民办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及民办高中审批权等统统下放至县市,实行以备案制管理为主。按照海南省政府和市县政府职责的定位,省政府重点加强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监管等宏观管理职能,而市县政府则集中精力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
资料整理 快报记者 朱俊骏